普利司通诉中国国度常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败诉
近日得悉,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告状中国国度常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专利复审委”)一案,被北京市高级人平易近法院驳回上诉,保持原判。按照中国国度常识产权局第23037号《无效宣布要求审查决议书》,普利司通第200730320066.X号汽车轮胎外不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。按照法令律例,该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具有。
2013年,普利司通向深圳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告状三角轮胎股分无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三角轮胎”)的产物加害其第200730320066.X号汽车轮胎外不雅专利权。三角轮胎认为普利司通的此项专利不合适2001年实行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二十三条的划定,遂向中国国度常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布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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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在2014年6月16日作出了普利司通该项专利无效的决议。普利司通对此决议不服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告状,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判决驳回;普利司通又向北京市高级人平易近法院上诉,近期北京市高级人平易近法院作出终审讯决,驳回普利司通的上诉,鉴定原审讯决议现实清晰,合用法令准确,依法应予保持,普利司通的上诉来由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,不予撑持。普利司通败诉。
(义务编纂:David Huang)